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
期刊目次表
2009-09-30 发布 2010-02-01 实施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、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
前
言
本标准修改采用ISO 18:1981《文献工作 期刊目次表》,与ISO 18:1981相比主要差异如下:
——增加了广告目次;
——多语种目次表的表述根据我国期刊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修改;
——目次表中增加了封面及插页上的重要图片、插图、附表的条目等信息。
本标准代替GB/T13417-1992
,与GB/T 13417-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:
——标准名称由《科学技术期刊目次表》改为《期刊目次表》;
——增加了前言;
——增加了广告目次;
——简化了关于多语种目次表的表述;
——明确了封面及插页上的重要图片、插图、附表的条目,也应在目次表中列出。
本标准由全国信息与文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(SAC/TC 4)提出并归口。
本标准起草单位:清华大学出版社、北京林业大学、中国农业科学院信息所、北京师范大学、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蔡鸿程、颜帅、刘春燕、陈浩元、潘淑春、沈玉兰。
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:
——GB/T 13417—1992。
期
刊
目
次
表
1
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期刊目次表的构成、内容要求和编排格式。
本标准适用于期刊目次表的编排。
2
术语和定义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2.1
目次表
contents list
单册期刊刊登的全部文章或其他内容的题名、责任者和所在的页码的简明标目表。
2.2
提名项
title
标示文章或其他内容的完整题名(及其可能有的副题名)。
2.3
责任者项
responsibility
标示对文章或其他内容进行创作、整理、翻译、注释等负有直接责任的著者(自然人、法人或团体)。
2.4
栏目
section item
按内容、性质、表现形式或所属学科分支,将同范围、同类型或同主题的一组文章等分类编排所用的标目。
3 内容和结构
3.1 目次表应标示当期期刊登载的论文、评论、图片、通讯、消息以及补白和更正等的题名、责任者、所在页的起始页码和起止页码,以及分栏目编排的栏目名称。所刊登的广告宜单列广告目次,在广告目次上应标示“广告”。
3.2
目次表的各条目可按其内容的重要性分为主要条目组(一般为期刊的主体文章、图片和评论等)和次要条目组(一般为通讯、消息、补白和更正等),也可按栏目名称将条目分类编排。
3.3
目次表的主要条目应包括对应内容的提名项、责任者项和所在页的起止页码或起止页码,次要条目至少要包括对应内容的题名项及其所在页的起始页码。广告目次中一般只列广告发布者名称及广告内容的起始页码。
4
编制基本规则
4.1
期刊每期均应有目次表,同一期中还可有目次表选录。
4.2
目次表条目应与其对应的内容一致。
4.3
目次表应独立成页,不宜编入正文的连续页码。目次表为多页并有必要时可用罗马数字单独编码,以便于查阅和复制。
4.4
目次表可以用1种以上语言文字。
5
位置
5.1
目次表一般应置于封二后的第1页,如需转页应转至第2页。目次表也可以置于封一、封二、封三或封四,但目次表的位置在一种期刊中应各期相同,如要变更时,应从新的一卷(年)的第1期开始。
5.2
如目次表置于封一,可接排在封二,也可接排在封四;目次表置于封四,可接排在封三。
6
编排细则
6.1
目次表的表题为“目次”。
6.2
目次表的内容一般按题名项、责任者项、起始页码或起止页码的顺序排列;也可将所在页码置于题名项前。
6.3
在提名项和责任者项之间宜留空或以细点线连接。
6.4
期刊可设立1种或多种栏目。目次条目可分栏目或按文章主题分类分别汇集编排,同一栏目或同一类的文章应按其在期刊中的先后次序排列。栏目名称的字体应与目次条目中各项字体有所区别。主要条目组的栏目应排在次要条目组栏目的前面。
6.5
责任者项为多责任者时,各责任者间可用逗号隔开或留空。
6.6
译文应在题名后加注原著语种标志,原著责任者的译名后用圆括号注明其国别。
6.7
分期连续刊载的文章,在目次表所载该文的题名后应分别用圆括号加注“待续”“续1”“续前”或“续完”等字样。
6.8
目次表中应刊出各篇文章的起始页码或起止页码。刊出起止页码时,起始页码与终止页码之间用半字线(-)连接表示。
6.9
封面及插页上重要的图片、插图、附表的条目,也应在目次表中列出。